天津市慈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0年4月30日修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提高理财水平,严格财务制度和纪律,为慈善事业发展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科学运用各项资金,厉行勤俭节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清资金来源,合理调配使用,广开增收渠道,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条 严格执行社会善款与工作经费分别列支的原则。社会善款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全部用于社会救助、慈善设施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公益活动。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专项赞助、本会投资收益和存款利息、以及与捐赠人约定提取的管理费,用于日常办公支出、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宣传费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以及为开展慈善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本年度管理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条 本会建立募集资金长效机制,对大额捐款设“慈善发展基金”和“慈善活动专项基金”。“慈善发展基金”,以本会创始阶段募捐和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为基础设立,并通过发动社会募捐不断扩充。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本金。遇有特殊需要动用本金时,须经本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慈善救助专项基金”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全额用于开展专项社会救助活动,单独记账、分期使用。

  上述两类基金及其他捐款所产生的利息,均纳入本会投资收益、存款利息收入总额中,除按规定列支工作经费外,其余均用于慈善事业。

  第五条 本会设财务部门,实行财务统一管理。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正确设置帐簿,使用科目;及时记账、算账、报账,做到内容真实,凭证齐全,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面简明清晰;做到日清月结,按期对账;做到账账、账据、账表、账物、账款五相符合;妥善保管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等资料。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

  第六条 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收支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率,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财会人员要主动向领导提出有关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及时制止违法、违纪事项。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私开有价收据,一切收入及时入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现金或支票借与外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坚持财务审计制度和财务公开原则。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每年进行审计,并向业务主管部门、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向会员和新闻媒体通报;社会各界的捐款情况和慈善项目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 加强对财务工作领导。本会财务工作由会长负责,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本会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收支情况。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财务工作,及时解决管理和收支中的问题,支持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维护财务制度。

  第十条 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权限。所有善款支出和工作经费支出,须事先提出预算或报告,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确定;审批权限: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党支部书记复核,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支付。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30日修订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