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慈善协会接受捐赠实施办法

(1996年1月制订,2001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组织并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各种社会救助活动,发展慈善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 本会接受社会捐赠的范围包括:捐款、捐物和各种形式的资助,以及义诊、义演、义展(销)、义卖、义赛等所得收入。捐赠方式包括:现金、汇票、支票、股票、有价证卷、资产、物品等。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捐赠坚持捐赠者自愿原则,捐赠款物的使用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五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款、物,一律向捐赠者出具《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捐赠者凭收据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海外华人,国外友好组织、团体和友好人士无偿捐赠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会申报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七条 对捐款捐物的单位和个人,本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颁发捐赠证书、捐赠纪念卡、捐赠纪念牌。捐赠数额较大者可酌情推荐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个人捐款捐物价值或累计价值千元以上者,颁发捐赠纪念册、以后随时登记捐赠数额,捐赠者遇到特殊困难,可优先给予资助。
  第八条 对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发动捐款捐物者,酌情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