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慈善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0年6月修订)

  为了规范天津市慈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协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1.组织机构变更登记;

  2.协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3.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调整变动;

  4.协会章程的修订;

  5.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组织举办大型公益活动;

  7.参与重大涉外活动;

  8.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10.其他按规定格式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由协会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向会长办公会报告-→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报告。

三、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1.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秘书处各个部门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原则上要求事前报告,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

  3.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的报告,要按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

  4.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5.发生重大事项因自身责任未及时报告,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