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慈善协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2012年1月1日施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慈善项目管理,确保慈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本会按照既定宗旨开展的使社会弱势群体规模受益的专项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所有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二、项目立项

  第四条 立项原则。本会所立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立项范围。以济困、安老、抚孤、助学、扶残、助医和救灾等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项目为主,兼顾支持公益、教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等领域。
  第六条 立项程序。
  (一)长期或大型项目的立项程序;
  1、与捐赠方洽谈,确认捐赠目标和宗旨;
  2、进行立项评估;
  资金援建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起草可行性报告和建设预算方案,选择监理单位。
  资金救助项目:确定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物资援助项目:要与捐赠方确定物资价值,由捐赠方提供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和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批准文件。通过评估确定援助物资的价值,保证援助物资的质量安全。
  3、项目批准立项后,考察确定项目具体执行单位;
  4、根据立项评估撰写《项目方案》;
  5、拟定《项目合作协议书》。
  (二)一次性捐赠项目立项程序:
  1、根据捐赠方意愿确定项目;
  2、在立项范围内,接受捐赠方的捐赠;
  3、与捐赠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项目方案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宗旨;3.项目救助对象;4.项目受益人数及预期效果;5.项目资金来源及数额;6.项目管理经费;7.项目起止时间;8.项目执行单位(含合作单位);9.项目管理单位;10.项目实施流程;11.项目监督;12.项目评估。
  第八条 项目立项审批。一次性捐赠项目,由项目部提出申请,报秘书长、副会长审批。重大项目及长期项目,由项目部申请并组织相关部门合议,经副会长初审后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项目实施

  第九条 严格遵循救助程序,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严格按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专业化管理。由项目部指定项目主管(项目执行人)承担项目的管理和执行,并对项目的审计负责。
  第十一条 救助类项目,申请人必须符合项目宗旨和救助条件,项目主管负责对其进行评估,由区县慈善组织协助调查、审核,报秘书长、副会长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所有项目的经费必须进入本会账户,项目款项要专款专用;在实施救助过程中要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被救助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拨付善款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根据项目协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管理。为使项目严格有序的开展,由项目部指导项目主管(项目执行人)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并严格按照年度计划执行项目。由项目主管(项目执行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制定用款计划,报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项目结束后,应完成项目资金财务决算,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本会领导并向捐赠方反馈。

四、项目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跟踪监督。项目部要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通过检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随时向本会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捐赠方监督。项目部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做项目进展分析报告,每年度作一次项目执行报告,随时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本会开展的慈善项目,立项后均采取公示制,在媒体、网络上公布,所有的救助项目从项目立项到服务管理全过程都采用科学化、社会化的运作方式,构建开放式的工作格局,实行公开、透明的运作与社会化的监督有机结合,增强社会透明度。
  第十七条 审计评估。本会慈善项目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监督;项目部对项目执行人的项目评估监督。项目评估分项目中期评估和项目结束后的最终评估。
  项目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执行情况评估。2、项目效果和社会效果评估。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并据此写出评估报告。

五、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
  第十九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二十条 项目资料归档范围包括:
项目救助申请、立项报告、项目协议书、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预算和结算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等相关的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定期由项目部向办公室移交,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归档登记和借阅登记制度,对借出的项目档案及时催还,以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后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原件由项目部存档,复印件一式两份由项目执行人和财务部门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