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天津市慈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的真实、完整,充分发挥其效能,增加效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社会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服务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两千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耗材等低值易耗品除外)。
第三条 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方法执行《民间非营利社会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协会购置、处置(包括出租、出售、抵押、转让、投资、调拨、报废、丢失等)资产,均须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协会资产价值的管理,即固定资产的记账、核算工作;办公室负责资产实物的管理,即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维修、清查、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资产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购置的资产;二是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资产管理是指对资产购置、使用、保管、维修、清查、处置的管理。
第七条 购置资产的管理。
1.协会因工作需要添置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秘书长并报会长办公会批准,办公室负责采购。
2.财务部根据办公室提供的采购清单和会长办公会的审批报告支付款项。为购置的资产建立《资产明细账》。将购置发票、批准的《资产购置清单》和审批报告附在记账凭证后面,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3.办公室按照发票内容登记《资产卡片》,设置管理台账,填写《资产领用单》,并按照资产编号标识分配至使用人,使用人须对资产负责。
第八条 接受捐赠资产的管理
协会接受捐赠的资产,账务处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设立资产明细账,办公室建立《资产卡片》,不允许把捐赠的资产作为账外资产处置。对捐赠的资产实物的管理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使用、保管资产的管理
1.使用人应按照资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和保管,确保资产的使用年限和质量,防止损坏和丢失,减少损失。
2.协会公用的资产,由办公室设立台账负责保管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发现损坏、丢失应及时报告秘书长,并提交解决问题的措施。
3.各部门内共用的资产,部门内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发现固定资产损坏、丢失,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秘书长汇报,并采取解决措施。
第十条 维护、维修资产的管理。
为确保资产的使用年限和质量,须按时对资产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清查资产的管理。
1.为确保协会资产的真实、完整,各部门须按时对所领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工作。出现盘盈、盘亏、停用、毁损、利用率低等查明原因,提出意见和措施。
2.办公室每年至少一次对各部门的清查、盘点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用书面材料报秘书长。秘书长对清查、盘点出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的措施,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3.办公室根据秘书长的批示对各部门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财务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处置资产的管理。
1.处置资产的管理是指对协会资产进行转移、捐赠、报废、丢失、出售、出租、抵押和投资等处置的管理。
2.处置资产时,各部门须向办公室提交《处置资产请示报告》,详细说明处置的原因。经办公室审核后,上报秘书长、并经会长办公会审批。
3.财务部根据秘书长的批示,将达到使用年限并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审批,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报废残值交由财务部入账并注销固定资产。
4.协会所属部门、员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章 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 按规定,采购的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四条 资产可以预计残值率为不超过5%。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资产要提足折旧。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0年5月21日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