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慈善协会监事会工作暂行办法

(2006年3月14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慈善协会监督机制,规范监事会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每届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监事会成员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对本会和本会领导成员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本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本会财务,查阅会计资料及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本会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协助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三)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五)选举或调整监事长。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检查一般每年一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本会执行机构负责人有关财务状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会资料以及审计报告等其他有关资料;
  (三)核查本会的财务、资金状况,向有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每次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每年度要作出监事会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本会财务、资金分析以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评价;对本会和本会领导成员遵纪守法、执行《章程》、制度情况的评价以及对本会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本会理事会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长审签,报本会会长。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条 监事长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二)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法律、财会、金融、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本会的业务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本会的资金运营等有关秘密。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本会合法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监事会。